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拟规定: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,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

  27日提请十三届天下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,拟对行政申请再审统领划定予以完善。

  草案提出,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,明确当事人不平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,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相符第二款划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

  凭证草案,第一种情形是“当事人对原讯断、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,以为适用执法、律例有错误的”,第二种情形是“原讯断、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议的”。

明年1月,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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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统领划定,这份草案提出,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,明确下列以县级、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,由下层人民法院统领。详细来说包罗“政府信息公然案件”“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”等。

  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由第七届天下人大第二次集会通过的,先后履历了2014年、2017年两次修改。该法实行以来,在解决行政争议,珍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,监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施展了主要作用。(记者 梁晓辉 张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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